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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 Hunan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简称为HIDA,会徽标志采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会徽并加注“HUNAN”组成。  
  第二条 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政府、行业、企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及室内用品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集产品、技术、艺术、科技、流通、劳务、工程服务和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549号。本协会的网址:www.hnid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订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与各种定额,组织对行业内各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的水平评价,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安全、产品、服务质量的评定与监督;受中国室内室内装饰协会委托对室内装饰企业开展资质认证、年检;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四)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和先进个人表彰;  
  (五)推介新产品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交流,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建议;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培育行业新媒体平台,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  
  (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和行业重大问题,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推进行业公益事业建设,扶持创新型人才与机构,推动全行业创业创新。

     (十)根据行业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新服务。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中介服务、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地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2次不能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2次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协会全面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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